团体意外伤害保险

● 概念
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。在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,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,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残疾的,保险人按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残疾保险金。
 
● 特征
  • 短期性:意外伤害保险是短期限,通常以一年期为多,也有几个月或更短的保险期限;
  • 灵活性:保险金额亦是经双方协商议定的(不超过最高限额),保险责任范围也相对灵活,投保手续十分简便,无需被保险人参加体检;
  • 保费低廉:一般不具备储蓄功能,在保险期终止后,即使没有发生保险事故,保险公司也不退还保险费。所以一般保费较低,保障较高。
 
● 投保对象
3人(含3人)以上的团体,且年龄在16~65周岁,身体健康、能正常工作或 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。
 
● 保险期限
保险期限可以是一年或者更短的时间。
 
● 支付保费方式
收到保费通知书后15天内一次性支付全额保险费。部分地区实行见费出单。
 
● 所需资料
  • 投保人信息(相关证件复印件)、投保单;
  • 被保险人信息(姓名、证件号码、年龄、性别、职业等信息);
  • 未成年监护人投保声明(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)。
 
● 注意事项
  • 投保人在提供被保险人清单时,需同时提供电子版;
  • 除非另有约定,保险费应在保险期限开始之前缴付;
  • 若无其他约定,公司不予赔偿保险期已开始但尚未缴纳保险费之前发生的损失。
(以上内容仅供参考,具体条件以条款及保单约定为准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