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法集资案例

远离非法集资,拒绝高利诱惑 2016.05.30

案例1:
案情介绍:
自2012年7月起,以徐某为实际控制人的“中某系”公司先后在各省市投资注册50余家子公司,并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,租赁高档商务楼和雇佣大量业务员,通过网上宣传,线下推广等方式,利用虚假业务、关联交易、虚增业绩等手段骗取投资人信任,并以“中某合伙人计划”的名义,变相承诺高额年化收益,向不特定公众大肆非法吸收资金。
中某公司发行的产品多以合伙制股权基金模式向投资者募集,5万元起投,封闭期从零天到1年不等,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为从4%-14% 不等。其中不少还是利息日结,可以随时取走本金。自称“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可转债,之后通过被投资项目资产证券化实现在二级市场退出,为投资人实现投资目的”。
截至案发,中某公司累计向2.5万名投资者非法吸收金额近399亿元,未兑付金额达52亿元。
法律制裁:
2016年4月4日,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和他的高管团队被警方拦在了机场, 5月13日,包括徐某在内的35名高管和业务经理,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。

案例2:
案情介绍:
“某宝”对外宣称,其经营模式是由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,然后在“某宝”平台上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标融资;融到资金后,项目公司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,租赁公司则向投资人支付收益和本金。
在正常情况下,融资租赁公司赚取项目利差,而平台赚取中介费;然而,“某宝”从一开始就是一场“空手套白狼”的骗局,其所谓的融资租赁项目根本名不副实。通过虚构融资项目,把钱转给承租人,并给承租人好处费,再把资金转入公司的关联公司,以达到事实挪用的目的。指使专人,用融资金额的1.5%-2% 向企业买来信息,把这些企业信息填入准备好的合同里,制成虚假的项目在“某宝”平台上线。为了让投资人增强投资信心,还采用更改企业注册金等方式包装项目。在目前警方已查证的207家承租公司中,只有1家与其发生了真实的业务。
“某宝”将吸收来的资金以“借道”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形式进入自设的资金池,相当于把资金从“左口袋”放到了“右口袋”。共推出过6款产品,预期年化收益率在9%至14.6%之间,远高于一般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。“某宝”抓住了部分老百姓对金融知识了解不多的弱点,用虚假的承诺编织了一个“陷阱”。为了加快扩张速度,还在各地设立了大量分公司和代销公司,直接面对老百姓“贴身推销”。其地推人员除了推荐“某宝”的产品外,甚至还会“热心”地为他们提供开通网银、注册平台等服务。正是在这种强大攻势下,“某宝”仅用一年半时间,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,吸引来90多万实际投资人,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。
法律制裁:
2016年1月14日,“某宝”平台的21名涉案人员被北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。其中,平台实际控制人丁某涉嫌集资诈骗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、非法持有枪支罪及其他犯罪。此外,与此案相关的一批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。

案例3:
案情介绍:
张某某为某人身险公司保险代理人,利用身边熟人的信任,以月息3%、年息36%的高额回报和到期返还本金为诱饵,虚构险种、伪造保险公司印章、制作假保单,与投资人签订保险合同。张某某收到的钱款一部分用于支付先前承诺的3%月利息,一部分用于自己开销。一开始由于张某某能按期支付利息,找她投资的人越来越多,但需要返还的利息也越滚越多,这样滚雪球般经营几年之后,张某某已无力支付本息。几年下来,张某某共从22名客户处非法集资达2000多万元,投资人的投资款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。
法律制裁:
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2年,并判处罚金10万元。

案例4:
案情介绍:
高某某、李某自2009年起未经有关部门批准,以进服装和给他人办理房产垫资、作买卖等为名,并以承诺给付高额利息或相应回报的方式非法集资,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1.5万余元,李某参与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.5万余元。自2012年3月起,二人在明知自己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前提下,依然以进服装、编造给他人房产垫资、担保公司需要资金等方式,诈骗他人,高某某非法集资1137万余元,李某参与非法集资198万余元。
法律制裁:
一、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4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,犯集资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15年,并处罚人民币25万元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。
二、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2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,犯集资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10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。
三、二人的违法所得,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