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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险案例分析

私家车变身营运车 出险保险公司不赔

上个月,驾驶员陆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其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,保险公司派出查勘员前往查勘。经现场查勘确认标的车由于雨天路滑不慎撞树,车的前半部严重受损,现场痕迹明显,与撞击部位核对也十分相符,初步判定属保险赔偿责任。


查勘员在跟陆某了解事故情况时,陆某告诉查勘员,车辆时从租车公司租赁来使用的。而按照相关规定,家用车出险时是作为出租营运使用的,保险公司不予赔偿。于是查勘员要求陆某在查勘报告上签字,确认标的车是租赁来的。


后来,车主王某前往保险公司进行索赔,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向张某解释说,本案是以家庭自用车性质投保的车辆从事出租用途,已改变了其使用性质,且并未及时通知保险人。根据机动车示范条款和《保险法》规定,在保险期间内,被保险人加装、改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,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,应及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,否则,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事故,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。车主王某确实以营利为目的改变了家用车性质,只得在拒赔通知书上签了字,不再进行索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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